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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登记说明




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办事指南
一、 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3、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其中: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应先出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如申请人只能提供复印件留存我厅档案,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说明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核对)。
6、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中方企业权利机构批准投资的文件(涉及国有资产投资的则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
15、合营各方资信证明(银行证明、存单或银行对帐单、或年度会计师审核报告、或房产证、或台商企业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等);
16、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附件:
 1)、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2)、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
    3)、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5)、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1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二、办结所得证件:
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统计登记证、财政登记证、海关登记证、验资报告、合资合同、公司章程、任职文件、其他前置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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