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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问题基本原则




 
在香港,地域概念一向是利润课税的基本因素。换言之,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这里课税。可是,虽然地域概念的原则本身清清晰明确,但在某些个案的实际应用上,仍然不时引起争议,成为税务局和执业人士之间争讼的项目,须提交税务上诉委员会和法院裁决。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
 
缴纳利得税的基本验证法
 
1. 任何人士倘若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便须缴纳利得税:
 
a.该名人士必须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
 
b.应课税利润必须来自该名人士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
 
c.利润必须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原则
 
2. 假若符合了上述首两项条件,则任何人士的利润只有是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才须课缴利得税。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简列如下﹕
 
a.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b.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验证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作业,并确定这些作业在何处进行。
 
c.划分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方所赚取,乃根据个别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d.在某些情况下,若个别交易的毛利是在不同地方产生,该等毛利可分摊作部分在香港产生、部分在港以外地方产生。
 
e.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一般不能用以决定利润的来源地。 f.香港业务没有在海外设置永久机构这一点,本身并不代表该业务的所有利润均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要注意“香港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案枢密院裁决的判词曾列述:“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香港的纳税人,只有在极罕有的情况下,可以赚取不须在香港课税的利润。”
 
3.香港报税: 香港税务局规定每年必须报税一次, 政府按公司纯利润的17.5%征收利得税;公司不盈利不交税,新成立公司允许一年半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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