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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名称变更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4

代表证

5

登记证复印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6、第3项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7、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原名称

申请变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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