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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公司法律及税务




开曼群岛公司法以英国普通法为依据。开曼群岛公司共分两类:豁免公司(Exempted) 和非本地公司 (Non-resident)。非本地公司的长期执照费较豁免公司的略为廉宜,但必须呈递较详细的周年报表,因此在亚洲不甚受欢迎。开曼群岛在一七九八年获皇室颁令,从此永久免税,而是项颁令至今仍然有效。豁免公司不一定要以「有限公司」(Limited )作为公司名称结尾,并且可以申请有效期长达二十年的税项豁免证书,进一步增强其税务优势。开曼群岛公司可以使用中文公司名称,只需提交有关名称的翻译即可。
 
在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开曼群岛与美国签订一项有关数据交换的新协议。新协议规定,在对方要求下,可就美国联邦入息税事宜交换有关刑事逃税、民事和行政事务的数据。根据新协议,双方可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计的应课税期涉及的刑事逃税事项,以及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开始和往后的应课税期涉及的所有其它税务事项交换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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