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的修订将于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实施
英属维尔京群岛总督于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三日的文告内宣布,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修订)法,2012》(以下简称“修订法”)将于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实施。修订法及相关的《商业公司条例,2012》(亦将于十月十五日实施)标志着英属维尔京群岛企业法自2006年起的首个重要修订,而且修订法引入一系列措施来保持企业法例合时和具吸引力,确保其世界首屈一指的离岸公司注册地的地位。 如2012年6月和7月的OIL离岸快讯提及,修订法一些重要的修订包括: 公司名称
修订法表明注册处在审批公司名称时,将不会考虑任何人对该名称或名称使用的法律权利 — 不论该 权利是否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国外,或是按普通法注册的商标权。 候补董事
修订法赋予候补董事签署书面决议书的权力,并厘清该候补董事作为董事时的责任。 押记登记 修订法规定承押记人(或获授权代表承押记人的人士)就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资产提出押记登记申请,只 能由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合资格注册代理人或由执业律师代表承押记人递交。同样,解除押记亦须由英 属维尔京群岛的合资格注册代理人或执业律师代表承押记人提出。此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的承 押记人如申请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押记登记需委派一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人士接收注册处的通知书。 自愿清盘 根据修订法,有偿还能力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清盘程序,是在自愿清盘人向注册处提交委任通知 书的时候开始,而不是在公司决议委任自愿清盘人的时候。此外,法例规定受规管的英属维尔京群岛 公司(如:银行;信托公司;某些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金融服务公司及保险中介及 经理,但不包括基金)需委派持牌清盘业者作自愿清盘人。 公司解散 修订法规定申请恢复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年期(如支付逾期牌照费等),由现时的十年,改为须在除名 的七年内提出,否则公司将被解散。 可选择登记股东及董事名册 修订法明确规定现时选择停止登记名册变更的公司,日后可选择登记名册的变更。
而条例的一些重点包括: 对公司名称可使用的字符、使用公司编号作名称、数字限制、使用附加外语名称的手续及重用公司名 称作说明。 FSC持牌人委任持牌债务业者作为自愿清盘人的要求。 不能出任自愿清盘人的人士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亲属。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及公司主要营运地方刊登委任清盘人的广告。 法例第163条订明押记登记册内须填报的资料。 自愿清盘中申报偿还能力声明的格式。 公司法修改咨询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