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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流程
 
一、办理程序
 
核名—开验资户—验资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其他许可—办结(企业开业)
 
二、各环节情况
 
(一)核名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申请人须提供名称查重报告)
3、收费标准:30元/个(单查100元服务费)
4、窗口电话:89696221
二、法定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我公司提出申请,经经办人员初审通过,当场告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联系经办员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股东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备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本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或者到我单位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三)验资报告
 
出具验资报告时间、收费标准、所需材料等
 
1、出具报告时间: 1个工作日(不含询证时间)
 
2、收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
 
 
四、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营业执照设立登记
1、法定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2、收费标准及依据:按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0.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按0.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3、咨询电话:(028)89696221
4、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6)、《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5、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出资认缴承诺书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登陆我单位网址http://www.ltd86.com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五、刻制印章
 
 
 
六、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二、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
三、法律依据:
1、《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
2、国发[1989]75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
3、《成都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四、前置条件:
(一) 依法成立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常设议事协调性机构。
(二)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
(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办事机构、个体工商户。
(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 民办非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 外地驻蓉机构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外地驻蓉机构。
(七) 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
五、申请材料: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说明: ①有效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公章; ④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说明: ①编制委员会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有效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 公章; ④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批文复印件;
  •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单位公章;
  •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
 
税务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表(单位纳税人)》(一份,联合办证为一式二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进出口权
 
申请进出口权
一、 进出口权的定义
进出口权指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可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业务;无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并可参与外贸谈判等。
二、申请进出口权步骤
企业先要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步骤如下:先去工商局给营业执照做增项(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然后去外经贸局外贸科进行备案。企业到外经贸局备案,需要提交材料如下:(1)网上提交打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免交);(4)个体工商户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5)外资企业先变更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再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在正常开展外贸业务前,企业还需办理手续如下:(1)到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2)到所在地外汇局,取得核销号码;(3)省海关金关中心IC卡录入;(4)省技监局网上认定盖章;(5)所在地工商局、税务局网上认定盖章;(6)省海关金关中心开卡;(7)所在地外经贸局网上审核盖章;(8)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审批盖章;(9)材料送回所在地海关审核认定;(10)海关IC卡开通使用;(11)企业将海关注册登记书传真到市外经贸局以便今后统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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