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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
3、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4、收费标准及依据:100元/次。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登陆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cdzw.gov.cn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cdgs.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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