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91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商务部令第5号发布)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上具有跨国经营的比较优势; (三)无违法纪录、资信良好。 三、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1)投资主体基本概况;(2)对外投资原因和目的;(3)设立境外企业情况: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中方、外方、现金、设备投资等)、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属设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还应体现该企业年生产规模以及预计年带动出口规模的情况; (二)国内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1)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2)现汇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源开发企业,需附发改委的立项文件;(3)国有企业需附国资委意见;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报材料交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三)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转报商务部重点核准: 1、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2、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四)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核准: 1、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2、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3、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地方企业开展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其他情形的投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地方企业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时应征求中国矿业联合会的意见(企业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征求意见表》填写后提交)。 (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七)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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