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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境外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办事指南(暂行)
www.cdhrss.gov.cn   填报时间:2018-08-14 16:08   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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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境外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办事指南(暂行)
办理部门:
海外人才工作处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事项属性:
办事服务
办事类型:
报批件
事项分类:
外国专家工作许可,外籍人员,行政审批,成都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联系电话:
62377790 
监督电话:
61888298 
首问责任人:
代琦 
办理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西路2号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3楼11-16号窗口
前置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四)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应当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的,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外国普通人员(C类)
外国普通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 号)。
 
办理程序:
(一)正常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网上登记注册:用人单位首次使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fwp.safea.gov.cn),须注册账号,在线填写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材料,经认证成功后方可使用该系统。受理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信用等级确定是否核验纸质材料。
办理时限:如无特殊情况,材料齐备,认证时限5个工作日。
2.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委托专门服务机构现场办理的,需在线登记专门服务机构名称、合法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并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3.网上预审。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4.受理。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由受理机构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自接收纸质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5.审查。决定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材料核验后,决定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材料提交核验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均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
6.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外国高端人才(A类)境外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提供如下便利措施:
1.外国高端人才(A类)可在线提交相应电子材料,不再提交纸质材料。受理机构网上预审通过的直接受理,给予受理电子回执单。申请人入境前不需提供纸质材料进行核验(申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均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
2.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3.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工作资历证明采用承诺制;
4.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采用承诺制;
5.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承诺制;
6.外国高端人才境外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入境后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决定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7.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期限最长可达5年。
 
申请材料:
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在线填写后导出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用人单位公章包括法定名称章,以及已在系统授权备案登记的外事、人事机构和劳动合同业务公章。
2.工作资历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证明人职位及联系方式,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采用承诺制。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采用承诺制。
如有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
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4.无犯罪记录证明 原件 1 纸质/电子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外国高端人才(A类)该项采用承诺制。
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
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5.申请人体检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名单,可至当地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可入境前采用承诺制,入境后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应补充提交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成都体检机构:四川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成都市桐梓林北路1号,TEL:85197251
6.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经许可决定机构认定的用人单位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用人单位,入境前无法提供聘用合同的,可提供任职证明,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提交聘用合同,上述必要内容需前后一致;如不一致,需重新申请许可,但薪酬提高或者职务(职位)提升的除外。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起止时间、职位、保险条款、盖章页(签字)等必要内容。
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
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
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
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7.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8.申请人6 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原件 1 电子 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JPG格式,大小40K-120k字节之间,不低于354(宽)*472(高)像素,不大于420(宽)*560(高)像素、24真色彩。 不得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9.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电子 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 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10.其他材料
备注:
1.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但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如翻译件内容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受理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3.外国高端人才须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意许可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4.通过计点积分达到高端人才标准的,须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 证书)、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以及工作资历证明等材料。
5.已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材料(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材料项(2)工作资历证明材料。
6.国籍变更的,须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7.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岗位(职业)与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8.中国驻外使、领馆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 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9.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指在中国境内无商业存在(即法律实体)但在境外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的境外企业的员工,为履行雇主从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中国境内提供临时性服务,期间报酬由境外雇主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服务提供者数量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执行的任务大小决定。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二、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在线填写后导出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因系统设计问题,申领阶段亦需提交该表纸质件。
2.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3.申请人所持签证(Z 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 原件 1  电子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护照除遗失等特殊情况外,需要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所持护照一致。
4.聘用合同 原件 1 电子 合同应包括工作地点、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未提供的应提供
5.体检证明 原件 1 纸质/电子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未提供的应提供
6.随行家属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原件 1 电子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备注:
1.申请人应补充填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中有关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部分信息并重新上传该表。
2.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未提交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核验的,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须提交原件核验。采用承诺制的证明材料可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办事表格:
 
备      注:
 
 
 
 
 
境内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办事指南(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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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境内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办事指南(暂行)
办理部门:
海外人才工作处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事项属性:
办事服务
办事类型:
报批件
事项分类:
外国专家工作许可,外籍人员,行政审批,成都市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联系电话:
62377790 
监督电话:
61888298 
首问责任人:
代琦 
办理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西路2号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3楼11-16号窗口
前置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境内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应按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1)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
(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
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
(3)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子女、在华永久居留或工作的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的;
(4)符合自由贸易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优惠政策的;
(5)用人单位符合享有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相关优惠政策的;
(6)企业集团内部人员流动的;
(7)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
(8)已持工作签证依法入境的驻华机构代表人员;已获得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在其停留有效期内,被境内用人单位依法聘用的;
(9)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
备注:1.属于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的,应先行注销现有工作许可。
2.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及企业集团人员内部流动,指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或企业集团聘用的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地区总部与其已向许可决定机构备案的全资或合资的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母公司与其成员公司或者成员公司之间)的相同岗位上流动(包括改任新职务或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注销原工作许可后,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提交新工作许可申请,仅需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聘用合同(派遣函)、有效居留许可、护照信息页及注销证明。岗位变动的,还需补充提交相关工作资历证明。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 号)。
 
办理程序:
(一)正常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网上登记注册:用人单位首次使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fwp.safea.gov.cn),须注册账号,在线填写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材料,经认证成功后方可使用该系统。受理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信用等级确定是否核验纸质材料。
办理时限:如无特殊情况,材料齐备,认证时限5个工作日。
2.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委托专门服务机构现场办理的,需在线登记专门服务机构名称、合法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并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3.网上预审。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4.受理。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由受理机构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自接收纸质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5.审查。提交材料核验后,决定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材料提交核验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6.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外国高端人才(A类)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提供如下便利措施:
1.外国高端人才(A类)可在线提交相应电子材料,不再提交纸质材料(仅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
2.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3.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工作资历证明采用承诺制;
4.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采用承诺制;
5.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承诺制;
6.外国高端人才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决定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7.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期限最长可达5年。
 
申请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在线填写后导出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用人单位公章包括法定名称章,以及已在系统授权备案登记的外事、人事机构和劳动合同业务公章。
2.工作资历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证明人职位及联系方式,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采用承诺制。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采用承诺制。
如有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
4.无犯罪记录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外国高端人才(A类)该项采用承诺制。
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
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5.申请人体检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 成都体检机构:四川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成都市桐梓林北路1号,TEL:85197251
6.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原件及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起止时间、职位、保险条款、盖章页(签字)等必要内容。
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
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
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
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7.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8.申请人所持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原件 1  电子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9.申请人6 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原件 1 电子 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JPG格式,大小40K-120k字节之间,不低于354(宽)*472(高)像素,不大于420(宽)*560(高)像素、24真色彩。 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10.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 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11.随行家属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原件 1 电子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12.其他材料
备注:
1.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但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2.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3.外国高端人才须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意许可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4.通过计点积分达到高端人才标准的,须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 证书)、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以及工作资历证明等材料。
5.已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材料(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材料项(2)工作资历证明材料。
6.国籍变更的,须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7.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可不提交材料(4)无犯罪记录证明。
8.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指在中国境内无商业存在(即法律实体)但在境外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的境外企业的员工,为履行雇主从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中国境内提供临时性服务,期间报酬由境外雇主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服务提供者数量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执行的任务大小决定。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9.采用承诺制的证明材料可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办事表格: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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